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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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私行拘禁罪,主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至同年月二十日間犯共同私行拘禁罪(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第三六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追繳、追徵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宣告之主刑雖經減刑,惟該案沒收物品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號)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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