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至95年4月20日止(聲請書僅載民國94年12月5日,應予更正)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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