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犯搶奪、竊盜二罪,均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應減刑之搶奪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