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