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豐田鐵工廠代表人柯巫妙被告巫進儀上1人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被告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任玉琴 被告 黃福財 被告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金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之三「第11條前段、」之記載更正為「第11條前段、第168條」、第八頁附表二編號一所犯罪名及諭知之刑欄「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更正為「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