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飛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飛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十字弓1把為違禁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曾飛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2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十字弓1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所列管之管制刀械,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持有,此有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1482號函、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成警偵刑字第1000035254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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