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債務人 宋修義
陽妙玲 黃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