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知伶 即 何信軍 之繼承人
何俊賢 即何信軍之繼承人
何俊儒 即何信軍之繼承人
何佩玲 即何信軍之繼承人
何佩蓉 即何信軍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2,55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