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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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劉曉東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 郭乃瑜 律師被告 林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42/100000,及其上同段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37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68.34㎡×公告土地現值60,200元/㎡×642/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285,400元×1/2)=1,519,3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