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2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
第239條後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