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彰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11月10日和警社字第09500255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叁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1月7日15時55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里○○○街○○號之1(糖聖宮)後
方公共廁所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6張。
㈢扣案之強力膠1條、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