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本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甲○○○住同右巷三四弄二九號」,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