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債權人 林福田 債務人 葉逸民逸佳 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5年9月25日│200,000元│民國105年9月26日│AK0000000│├──┼─────────┼───────┼─────────┼───────┤│002│民國105年9月30日│2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3日│AK0000000│├──┼─────────┼───────┼─────────┼───────┤│003│民國105年9月30日│2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3日│AK0000000│├──┼─────────┼───────┼─────────┼───────┤│004│民國105年9月30日│267,830元│民國105年9月30日│AK0000000│├──┼─────────┼───────┼─────────┼───────┤│005│民國105年9月30日│200,000元│民國105年10月3日│AK0000000│├──┼─────────┼───────┼─────────┼───────┤│006│民國105年9月30日│200,000元│民國105年10月3日│AK0000000│├──┼─────────┼───────┼─────────┼───────┤│007│民國105年10月7日│270,000元│民國105年10月7日│AK0000000│├──┼─────────┼───────┼─────────┼───────┤│008│民國105年10月8日│20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1日│AK0000000│├──┼─────────┼───────┼─────────┼───────┤│009│民國105年10月9日│2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1日│AK0000000│├──┼─────────┼───────┼─────────┼───────┤│010│民國105年10月9日│2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1日│AK0000000│├──┼─────────┼───────┼─────────┼───────┤│011│民國105年10月12日│30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2日│AK0000000│├──┼─────────┼───────┼─────────┼───────┤│012│民國105年10月12日│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2日│AK0000000│├──┼─────────┼───────┼─────────┼───────┤│013│民國105年10月15日│30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7日│AK0000000│├──┼─────────┼───────┼─────────┼───────┤│014│民國105年10月15日│1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7日│AK0000000│├──┼─────────┼───────┼─────────┼───────┤│015│民國105年10月22日│150,000元│民國105年10月24日│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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