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林煜喆 代理人 邱瑞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所有,並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另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原名│││份有限公司│-0000000-0││││: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3│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4│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5│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6│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7│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8│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9│華東科技股│8110-86-ND│股票│1│1000│同上│││份有限公司│-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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