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台重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08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聲請重審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確定決定(107年度台覆字第35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庭107年度台覆字第35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洪昌宏法官王仁貴法官林立華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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