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何奕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 巧晶石 │基隆一│107年7月5日│39,798元│DAC0000000│││企業社│信愛三│││││││路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