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上訴人 張少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淳銨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