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4號原告 王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