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4號原告 黃裕誠 被告 蔡江池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有人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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