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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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45號抗告人 楊金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秀枝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64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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