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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