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陳家祥
陳子淇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鍾鳴 書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被告 洪博彥
高培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