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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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請人 巴敏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ONGCUAMICHAELJOHNOGARES(約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確切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陸萬元之肆萬元整)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