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57號聲請人 洪斌峰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法扶律師 何中慶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斌峰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洪斌峰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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