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 許素瓊 被告巨匠雅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元(參見卷附原告所提估價單影本記載修繕費用5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