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詎被
告自民國97年10月3日起並未依約繳納信用卡簽帳消費款,共積
欠新臺幣19,289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單月帳務資料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至被告辯稱確實
有欠這筆錢,現在沒有辦法還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
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
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實不足採。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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