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滿志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正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維德
一、債務人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侯正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侯正偉、林維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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