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宏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宏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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