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唯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審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23號」,應更正為「110年度基簡字第23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就原審(即第一審簡易庭)案號誤載為「110年度基簡字第23號」,應予以更正,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