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5號聲請人 王兆鴻 即 王誌遠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一○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六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四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更生履行期間之民國105年3月25日,受伊獨力扶養之長女 王如馨 ,因發生重大車禍而住院治療,醫師囑咐王如馨需休養及持續復健治療,且王如馨因車禍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伊又沒有工作收入,無法履行106年7月份迄今之更生方案,請准予延期清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104年11月30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24日確定在案。
嗣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迭經本院以10
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第23號、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3號裁定分別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3個月、6個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一切情形,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