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72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簡易法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