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53號

原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邱暄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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