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8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複代理人 陳恩瑩 上訴人 許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103年3月3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3年8月3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