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徐鋕文
徐春生 徐炳岳 徐文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康文炎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林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5日9時5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徐鋕文、徐春生、徐炳岳、徐文炳應提出彼等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20分之5處分資料,並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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