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8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德皓
被   告  楊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8日19時48分許,無
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
經台北市○○區○○路7段與石牌路1段交岔路口處時,因
涉有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馮慧君 所有,由訴外人 楊金水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
,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2,100元(其中工資費
用:7,300元及零件費用:4,80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
契約賠付予馮慧君,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
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2,1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
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統一發票、估價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
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
料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
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騎乘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其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
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
復費用為12,100元(其中工資費用:7,300元及零件費用:
4,8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
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3年9月15日出廠使用(
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
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
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
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8年6月
8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
值後,應以480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7,30
0元,共計7,780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
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78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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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800×0.369=1,771
第1年折舊後價值4,800-1,771=3,029
第2年折舊值3,029×0.369=1,118
第2年折舊後價值3,029-1,118=1,911
第3年折舊值1,911×0.369=70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911-705=1,206
第4年折舊值1,206×0.369=445
第4年折舊後價值1,206-445=761
第5年折舊值761×0.369=281
第5年折舊後價值761-28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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