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鍾政諺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丹誠何丹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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