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車承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車承灝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18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12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7,88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47,044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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