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