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33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
6號3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