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進來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方進來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31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吳坤芳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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