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仕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蘇智宏 、 蘇清海 告訴被告邱仕林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邱仕林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調解期日達成調解,有本院104年度 司南 調字第166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第59頁反面),告訴人並已於104年6月2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