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被告順意五金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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