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29號債權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靜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楊智仁 全戶戶籍謄本與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楊育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