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德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德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誌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盧德誌前因槍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緩刑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214號撤銷緩刑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1月(共6罪)、2年、1年1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4案,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70號駁回抗告確定。於100年8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8月29日,經縮刑17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3月8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