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偉具保人莊志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莊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2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賴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莊志豪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於103年2月25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二)受刑人賴世偉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及具保人在保證金收據上記載之地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書3份、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拘票1紙及司法警察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復以受刑人、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