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林素珠 、 李武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對被告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林素珠、李武強聲請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9,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