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丁○○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