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805號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①至③及⑤至⑨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核,係爭附表所示編號④之本票之簽名無法辨識,因之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本票裁定,相對人無從認為是票上之簽名人,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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