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004號債權人 林玉霞 債務人 林黃秀蓮 債務人 林堃龍 債務人 林美金 債務人 林美惠 債務人 林美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林光讚 之繼承系統表。
二、林光讚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債務人林黃秀蓮於聲請狀所示本票之背書證明。
四、債務人林黃秀蓮、林堃龍、林美金、林美惠、林美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