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一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2│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3│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五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4│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5│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6│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7│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8│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9│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行│││││├─┼─────────┼─────────┼───────────┼────────┼────────┼──┤│0│李瑞芬│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十月十日│伍仟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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